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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09 | 《兼并和收购程序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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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兼并和收购程序的基本内容》


企业兼并的程序在我国主要有以下几种:1、直接洽谈完成兼并;2、通过产权市场或中介服务机构完成兼并;3、通过证券市场完成兼并。
直接洽谈完成兼并:
其基本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被兼并企业的确定。
    2、兼并报告的提交。
    3、资产评估。
4、确定成交价格。
5、签订兼并协议书。
6、审批与公证。
7、办理变更手续。
8、主权交接。
9、发布兼并公告。
其基本程序图如图所示(略)。
被兼并企业的确定。
兼并企业寻找被兼并企业直接进行兼并洽谈;
兼并报告的提交。
    明确兼并企业与被兼并企业之后,各自拟就兼并报告,经过有关部门发布兼并信息,确定兼并的目的与意向,并告知被兼并企业的债权人、债务人和合同关系人。
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的目标是建立在明确企业兼并的目的与意向的基础上。被兼并企业经过对其整体资产的评估,形成资产转让的底价。同时,补兼并企业也要全面地、及时地进行本企业的债权、债务及各种合同关系的审查与清理,以便确定处理债务合同的办法。资产评估一般由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完成。当资产评估完成时,评估部门或评估机构要向委托单位提交书面的资产评估报告,国有企业需向国有资产管理局履行报批手续。
确定成交价格。
兼并双方通过资产评估确定资产整体价值,据此进行平等谈判协商,最后形成成交价格。
签订兼并协议书。
兼并价格一经确定,兼并程序便进入了实质阶段,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开始签订正式协议书(或兼并合同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合同)经双方法人代表签字后,报有关部门备案或审批。
审批与公证。
协议签订后,经双方法人代表签字,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有企业)、工商局、税务局和土地管理局等部门审批,然后申请公证,使兼并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办理变更手续。
企业兼并发生后,企业的法人资格发生了变化。协议生效后,双方要向工商等有关部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企业注销、房产变更、土地使用权转让等手续。
产权交接。
兼并双方的资产移交,须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有企业)、银行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协议办理移交手续,经过验收、造册、双方签字后,会计据此入帐。被兼并企业未了的债权、债务,按协议进行清理,并据此调整帐户,办理更换合同、债据等手续。
发布兼并公告。
把兼并事实公诸于社会,使社会各方面知道事实,并调整与之相关的业务。
通过产权交易市场或中介服务机构完成兼并:
其基本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选择被兼并企业。
被兼并企业进行资产评估。
招标、投标。
确定成交价格。
签订兼并协议书。、
审批与公证。
办理变更手续。
产权交接。
发布兼并公告。
其基本程序图如图所示(略)。
被兼并企业的确定。
    兼并企业与被兼并企业均在产权市场或中介机构登记。兼并企业进行“买方登记”,被兼并企业进行“卖方登记”。
被兼并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被兼并企业经过对其整体资产的评估,形成资产转让的底价。同时,补兼并企业也要全面地、及时地进行本企业的债权、债务及各种合同关系的审查与清理,以便确定处理债务合同的办法。资产评估一般由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完成。当资产评估完成时,评估部门或评估机构要向委托单位提交书面的资产评估报告,国有企业需向国有资产管理局履行报批手续。
招标、投标。
被兼并企业通过产权市场或中介机构发布招标信息。兼并企业根据目标信息填写投标书。
确定成交价格。
投标之后,经过考评和洽谈,由招标方经过筛选,然后宣布中标者,经兼并双方平等谈判协商,最后形成成交价格。
签订兼并协议书。
兼并价格一经确定,兼并程序便进入了实质阶段,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开始签订正式协议书(或兼并合同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合同)经双方法人代表签字后,报有关部门备案或审批。
审批与公证。
协议签订后,经双方法人代表签字,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有企业)、工商局、税务局和土地管理局等部门审批,然后申请公证,使兼并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比如:XX市关于企业兼并的审批规定如下:

    名称:企业被兼并(属不同主管部门或不同地区)(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00XXX(XX市行审A类00XXX号)
  审批项目依据:《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实行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调整的规定》;……;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4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企业兼并的申请报告;
  2、企业兼并方案、协议;
  3、兼并方企业与被兼并方企业的基本情况说明材料;
  4、涉及国有资产变动的,须提交财政局备案材料;
  5、被兼并企业职工安置方案;
  6、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在审批表中注明受理时间,然后转入审定程序。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填制《申办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定
  审定标准:
  1、企业被兼并,属不同主管部门的,由经委会同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属不同地区的,由有关企业主管部门与同级经委协调一致后审批;
  2、兼并与被兼并企业充分协商,达成协议;
  3、被兼并企业职工由兼并企业安置;
  4、被兼并企业债权债务由兼并企业或新法人承担;
  工作标准:
  1、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2、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同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定,按照工作标准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符合审定标准的,必须即时作出批准决定,制发同意企业兼并的批复,交付申办人。
  对不符合审定标准的,不予批准,但必须即时制发《不予批准决定书》,将不予批准的理由、申办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3个工作日

    又比如: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关于国有企业利用外商投资进行资产重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国有企业利用外商投资进行资产重组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按以下权限和程序审核:
    1、总投资(其中兼并项目总投资为兼并后企业的总资产,下同)在1亿美元(含1亿美元)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报国家经贸委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2、总投资在1亿美元以下、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初审后,报国家经贸委审核。
    3、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审核,同时抄报国家经贸委备案,其权限不得下放。其中属于限制类(乙)的项目,按《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办理。
    项目报批文件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项目名称及地址;
    2.国有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技术力量、资产状况、经营状况;
    3.外国投资者的名称、国别、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资信证明,技术实力,经营范围;
    4.项目内容、发展目标和方向;
    5.利用外资方式、规模,产品品种、生产能力,销售方向;
    6.总投资、注册资本、投资各方投资比例及资金来源;
    7.经营年限;
    8.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分析;
    9.外汇不能平衡的项目,应附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意见;
    10.企业主管部门(投资主体)的意见。
    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型,还应分别提供相关文件:
    (一)兼并项目
    1.兼并企业和被兼并企业概况(包括经营范围、生产规模、设备和技术水平、财务状况等);
    2.兼并企业和被兼并企业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以及被兼并企业财产清单;
    3.兼并方案(包括兼并类型、资产和债务重组方式、兼并后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经营范围、生产规模、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等);
    4.外商出资方式、期限;
    5.被兼并企业职工安置方案;
    6.被兼并企业债权银行的意见;
    7.兼并企业或被兼并企业所在省(区、市)企业兼并破产职工再就业协调小组的意见。兼并企业和被兼并企业已改制为公司的,还应提供股东会的兼并决议;
    8.兼并企业和被兼并企业签订的兼并意见书;
    9.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含被兼并企业中的国有资产)。
    其中项目建议书可只包括第1、3、6、7项内容。
   

办理变更手续。
企业兼并发生后,企业的法人资格发生了变化。协议生效后,双方要向工商等有关部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企业注销、房产变更、土地使用权转让等手续。
产权交接。
兼并双方的资产移交,须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有企业)、银行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协议办理移交手续,经过验收、造册、双方签字后,会计据此入帐。被兼并企业未了的债权、债务,按协议进行清理,并据此调整帐户,办理更换合同、债据等手续。
发布兼并公告。
把兼并事实公诸于社会,使社会各方面知道事实,并调整与之相关的业务。


   下面,我们说说收购程序基本内容。
    在股票市场上,为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尤其是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中国有关法规对上市公司的收购作了如下一些规定:
    任何人不得持有一个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超过的部分,由分司在征得证监会同意后,按照原买入价格和市场价格中较低的一种价格收购。但是,因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量减少,致使个人持有该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超过的部分在合理期限内不予收购。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个人持有的公司发行的人民币特种股票和境外发行的股票,不受此规定的限制。
    任何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5%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该公司、证券交易场所和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但是,因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量减少,致使法人持有该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在合理期限内不受上述限制。任何法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后,其持有该种股票的增减变化每达到该种股票发行在外总额的2%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这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该公司、证券交易场所和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法人在依照上述规定作出报告并公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和作出报告前,不得再行直接或者间接买入或者卖出该种股票。
    发起人以外的任何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30%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向该公司所有股票持有人发出收购要约,按照在收购要约发出前12个月收购要约人购买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与在收购要约发出前30个工作日内该种股票的平均市场价格中较高的一种价格,以货币付款方式购买股票。持有人在发出收购要约前,不得再行购买该种股票。
    收购要约人在发出收购要约前应当向证监会作出有关收购的书面报告;在发出收购要约的同时应当向受要约人、证券交易声所提供本身情况的说明和与该要约有关的全部信息,并保证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产生误导。收购要约有效期不得少于30个工作日,自收购要约发出之日起计算。自收购要约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收购要约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收购要约的全部条件适用于同种股票的所有持有人。
    收购要约期满,收购要约人持有的普通股未达到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数的50%的,为收购失败;收购要约人除发出新的收购要约外,其以后每年购买的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不得超过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数的5%。收购要约期满,收购要约人持有的普通股达到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数的75%以上的,该公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交易。收购要约人要约购买股票的总数低于预受要约的总数时,收购要约人应当按照比例从所有预受要约的受要约人中购买该股票。收购要约期满,收购要约人持有的股票达到该公司股票总数的90%时,其余股东有权以同等条件向收购要约人强制同售其股票。
    收购要约发出后,主要要约条件改变的,收购要约人应当立即通知所有受要约人。通知可以采用新闻发布会、登报或者其他传播形式。收购要约人在要约期内及要约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不得以要规定以外的任何条件购买该种股票。预受收购要约的受要约人有权在收购要约失效的前撤回对该要约的预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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